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来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车站边上的沙县小吃店,窃得被害人伍某某店内容量125ml的劲酒一瓶(已赔偿);
2、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来到台州市黄岩区中医院对面紫罗兰健康家纺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张某甲的粉红色自行车一辆(已灭失);
3、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来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新堂村397号塑料四厂门口,窃得被害人林某某价值人民币40元的粉红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已追回);
4、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来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菜市场,窃得张某乙容量500ml的海天酱油一瓶;
5、2019年10月2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石坦村荷贞卷烟店,窃得被害人王某乙价值人民币1110元的华为手机一部(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请求减免刑事处罚申请书等;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害人王某乙、伍某某、张某乙、张某甲、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现场笔录、行政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周晓雄
检察官助理 池金茜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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