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山东**学院学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具有盗窃支付宝余额功能的病毒伪装成解锁游戏、开通会员、流量充值等软件发布在网络上,在被害人点击软件并按照提示支付宝扫码后,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病毒“秒走”被害人支付宝内余额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其中:
1.2016年9月17日11时许,被害人袁某某按照软件提示支付宝扫码支付1元后,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病毒软件窃取了其支付宝余额内余额499.9元。
2.2017年4月2日21时许,被害人初晓强按照软件提示支付宝扫码支付0.1元后,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病毒软件窃取了其支付宝余额内余额9.5元;22时许,被害人初晓强扫码支付0.1元后,被告人王某甲以同样方式窃取了其支付宝余额内余额4.5元;2017年4月4日12时许,被害人初某某再次扫码支付0.1元后,被告人王某甲再次以同样方式窃取了其支付宝余额内余额9.5元。
3.2017年11月7日15时许,被害人王某乙按照软件提示支付宝扫码支付1元后,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病毒软件窃取了其支付宝余额内余额199.5元。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宏
检察官助理:季青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488****。
2.随案移送侦查卷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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