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弱电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村**队**号,捕前住三亚市**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三亚市**电动车停车位停车时,发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27元)没有锁车头,王某甲盗走该车藏匿在**路**号**花园小区里面的电动车停车位。
2020年7月8日22时许,王某甲被抓获,缴获被盗电动车。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蓝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及发还清单等;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5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 涉案财物电动车一辆暂扣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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