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6********,黎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容某某(已起诉)和王某乙(已起诉)骑一辆男式太子两轮摩托车从雅林村出来,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保国农场的田园小区一栋楼房处,王某甲在外面路口“放风”,容某某和王某乙到楼梯下面停车的地方查看,看到一辆黑色女式两轮摩托车,该摩托车车头锁了,于是容某某和王某乙将该摩托车抬出来到小区后门附近处,王某乙先破坏该车的车头锁之后用手将该摩托车的车头线拔出,接着接线启动摩托车,王某乙骑偷来的摩托车,被告人王某甲骑男式太子两轮摩托车载着容某某逃离现场回到雅林村。之后将偷来的摩托车卖得2000元人民币,三人平分。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定[2019]第4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被害人杨某某被盗窃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103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鉴定意见通知书;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同案犯容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价值1035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追缴其违法所得6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辛求进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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