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甲与女友被害人邹某某于2019年5月,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市场**路一出租屋同居。被害人邹某某将一张旧电话卡交给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用被害人邹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办理“拍拍贷”在网上贷款,自2019年6月5日至9月8日,共贷款人民币5884元,并转到自己银行卡盗走,用于挥霍。
2.被告人王某甲趁女友被害人邹某某不在家的时候,盗取其工商银行卡,自2019年6月23日至7月23日,10次盗刷其工商银行卡人民币10900元,用于挥霍。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邹某某一起到派出所投案。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家属赔偿邹某某人民币15500元。被害人邹某某对被告人王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情况说明、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借款记录、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QQ账号交易记录及开户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盗用银行卡等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杰
检察官助理:朱安子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保证人:王某乙,联系电话:15986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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