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9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湘H*****的宝骏面包车途经莫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罗溪路的自建房时,将文某某放置在一楼大厅的两扇不锈钢大门、一台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盗走。当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再次驾车到桃江县桃花江镇罗溪路,将莫某某的自建房一楼大厅内的50箱瓷砖,30包胶泥,2箱小地板砖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06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文某某、莫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19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