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路**号**号楼**单元**号。该于1996年10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9月25日、2009年2月24日、2010年7月15日先后三次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4日、2013年10月6日、2014年4月28日先后因盗窃被行政拘留,2015年1月29日,因盗窃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28日因盗窃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12日,因盗窃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9日0时59分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潍坊市经济开发区**路**街**路东的顶峰网吧门口,使用自带钥匙插入车头锁,采取强行别动钥匙接电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凤凰牌电动三轮车。经潍坊市寒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3050元。
2.2020年5月29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北侧,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亨达牌电动三轮车。经潍坊市寒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2040元。
3.2020年5月29日22时54分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潍坊市奎文区**路**小区**号楼**单元,盗窃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二轮车。经潍坊市寒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520元。
4.2020年5月19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潍坊市奎文区**家园小区院内,盗窃被害人梅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天津艾派克牌山地车。经潍坊市寒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320元。
5.2020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潍坊市奎文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前电动车停放区,盗窃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三枪牌电动三轮车。21时45分许,王某甲骑着刚盗窃所得的三枪牌至经济开发区**街**路西20米建设银行ATM机西侧,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该电动三轮车。经潍坊市寒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1120元。
综上,被盗的5辆不同型号电动车、山地车被盗时的市场中等价格共计人民币7050元,该5辆电动车、山地车均已追回并退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微信转账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树宝等人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于某某等人辨认被盗电动车、自行车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监控刻录光盘、被告人王某甲的行驶轨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拾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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