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证:6228211967********。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乡**村,职业农,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09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20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1.2008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秦某某(已判决〉与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镇**井驻井工张某某(已判决〉预谋在张某某看护的镇**井场盗窃原油。秦某某随联系唐某某、何某甲、范某某、路某某、王某甲(以上五人已判决〉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张某某看护的镇**井场,秦某某攀爬到井场内的储油罐上,将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管子插入罐内,并将管子另一头接在手摇泵上,王某甲摇泵抽油,其余人员轮流撑袋子、扎袋子,当晚盗窃原油19袋,计0.71吨, 价值3038.80元。秦某某驾驶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已判决)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550元。张某某获赃款1000元,剩余55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元。
2.2008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外逃)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张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0袋,计0.74吨,价值3167.20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640元。张某某获赃款750元,剩余89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20余元。
3.2008年11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业区试采井区张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17袋,计0.63吨,价值21何56.49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300元。张某某获赃款600元,剩余700 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20余元。
4、2008年11月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已判决)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张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2袋,计0.82吨,价值2806.86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580元。张某某获赃款700元,剩余88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5、2008年11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王某甲、何某乙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张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17袋,计0.63吨,价值2156.49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000元。张某某获赃款450元,剩余55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6、2008年11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张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3袋,计0.86吨,价值2943.78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200元。张某某获赃款650元,剩余55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7、2008年11月9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张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18袋,计0.67吨,价值2293.41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0 50元。张某某获赃款500元,剩余55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8、2008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张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2袋,计0.82吨,价值2806.86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160元。张某某获赃款550元,剩余61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9、2008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张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0袋,计O.74吨,价值2533.02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970元。张某某获赃款500元,剩余47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10、2008年11月21日晚, 被告人秦某某与驻井工孔某某(已判决〉预谋在该孔看护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镇**井场盗窃原油。秦某某同样联系王某甲、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16袋,计0.6吨,价值2053.80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950元。孔某某获赃款450元,剩余5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11、2008年11月24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2袋,计O.82吨,价值2806.86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300元。孔某某获赃款650元,剩余65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12、2008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0袋,计0.74吨,价值2533.02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000元。孔某某获赃款500元,剩余5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13、2008年12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4袋,计0.89吨,价值2017.63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售,获赃款1270元。孔某某获赃款650元,剩余62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14、2008年12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1袋,计0.78吨,价值1768.26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050元。孔某某获赃款500元,剩余55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15、2008年12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0袋,计0.74吨,价值1677.58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100元。孔某某获赃款550元,剩余55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16、2008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0袋,计0.74吨,价值1677.58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000元。孔某某获赃款500元,剩余5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17、2008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1袋,计O.78吨,价值1768.26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050元。孔某某获赃款550元,剩余5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18、2008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2袋,计0.82吨,价值1858.94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130元。孔某某获赃款600元,剩余53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19、2008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1袋,计0.78吨, 价值1768.26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050元。孔某某获赃款500元,剩余55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20、2008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何某乙、王某甲、唐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4袋,计0.89吨,价值2017.63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180元。孔某某获赃款700元,剩余48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21、2008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铜川乡北源头行政村何家湾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3袋,计0.86吨,价值1949.62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150元。孔某某获赃款550元,剩余6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22、2008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0袋,计0.74吨,价值1677.58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 获赃款1150元。孔某某获赃款550元,剩余6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23、2008年12月29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1袋,计0.78吨,价值1768.26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020元。孔某某获赃款500元,剩余52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24、2009年1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2袋,计O.82吨,价值1703.96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100元。孔某某获赃款600元,剩余5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25、2009年1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4袋,计0.89吨,价值1849.42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250 元。孔某某获赃款650元,剩余600 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26、2009年1月6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19袋,计0.71吨,价值1475.38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950元。孔某某获赃款450元,剩余5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27、2009年1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0袋,计0.74吨,价值1537.72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050元。孔某某获赃款500元,剩余55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28、2009年1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37袋,计1.38吨,价值2867.64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2000元。孔某某获赃款1000元,剩余10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29、2009年1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1袋,计O.78吨,价值1620.84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000元。孔某某获赃款500元,剩余5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30、2009年1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0袋,计0.74吨,价值1537.72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000元。孔某某获赃款500元,剩余5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31、2009年1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王某甲、何某丙(已判决〉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 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4袋,计0.89吨,价值1849.42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170元。孔某某获赃款650元,剩余52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32、2009年1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何某丙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6袋,计0.97吨,价值2015.66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230元。孔某某获赃款650元,剩余58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33、2009年1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何某丙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40袋,计1.49吨,价值3096.22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2050元。孔某某获赃款1050元,剩余10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34、2009年1月3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何某丙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4袋,计0.89吨,价值1849.42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200元。孔某某获赃款600元,剩余6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35、2009年2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王某甲、何某丙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34袋,计1.26吨,价值2445.66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650元。孔某某获赃款850元,剩余8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36、2009年2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唐某甲、何某乙、王某甲、何某丙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4袋,计0.89吨,价值1727.49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200元。孔某某获赃款600元,剩余6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37、2009年2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何某乙、唐某甲、王某甲、何某丙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31袋,计l.15吨,价值2232.15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500元。孔某某获赃款700元,剩余8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38、2009年2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何某乙、唐某甲、王某甲、何某丙牵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2袋,计0.82吨,价值15**.62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100元,孔某某获赃款550元,剩余55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39、2009年2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何某乙、唐某甲、王某甲、何某丙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0袋,计0.74吨,价值1436.34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050元。孔某某获赃款550元,剩余5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40、2009年2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何某乙、唐某甲、王某甲、何某丙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1袋,计0.78吨,价值1513.98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100元。孔某某获赃款600元,剩余5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41、2009年2月17日晚,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何某乙、唐某甲、王某甲、何某丙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1袋,计O.78吨,价值1513.98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000元。孔某某获赃款500元,剩余5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42、2009年2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唐某某、范某某、唐某甲、何某丙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2袋,计0.82吨,价值15**.62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100 元。孔某某获赃款550元,剩余55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43、2009年2月22晚,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唐某某、范某某、唐某甲、何某丙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41袋,计1.53吨,价值2969.73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2160 元。孔某某获赃款1050元,剩余111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44、2009年2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唐某某、范某某、唐某甲、何某丙、路某某、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4袋,计0.89吨,价值1727.49 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150元。孔某某获赃款600元,剩余55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45、2009年3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唐某某、范某某、唐某甲、何某丙、路某某、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2袋,计0.82吨,价值1681.82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000元。孔某某获赃款500元,剩余5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46、2009年3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唐某某、范某某、何某丙、路某某、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1袋,计0.78吨,价值1599.78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970元。孔某某获赃款450元,剩余52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47、2009年3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何某丙、路某某、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0袋,计0.74吨,价值1517.74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950元。孔某某获赃款450元,剩余5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48、2009年3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乙、何某丙、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5袋,计0.93吨,价值1907.43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300元。孔某某获赃款700元,剩余60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49、200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乙、何某丙、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1袋,计O.78吨,价值1599.78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100元。孔某某获赃款550元,剩余55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50、2009年3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乙、何某丙、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19袋,计O.71吨,价值1456.21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060 元。孔某某获赃款500元,剩余56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51、2009年3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乙、何某丙、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3袋,计0.86吨,价值1763.86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250元。孔某某获赃款600元,剩余65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52、2009年3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乙、何某丙、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5袋,计0.93吨,价值1907.43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400元。孔某某获赃款750元,剩余650元被王某甲等人均分,王某甲获款30余元。
53、2009年4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乙、何某甲、唐某乙、范某某、路某某、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2袋,计0.82吨,价值1613.76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360元。孔某某获赃款700元,秦某某获款360元,其余人员共获赃款300元,王某甲获款30余元。
54、2009年4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乙、何某丙、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19袋,计O.71吨,价值1397.28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400元,秦某某、孔某某未分得赃款,其余人员共获赃款300元,王某甲获款30余元。
55、2009年4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乙、何某丙、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3袋,计0.86吨,价值1692.48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500元,秦某某连同上次共获赃款1150元。孔某某连同上次共获赃款1150元, 其余人员共获赃款300元,王某甲获款30余元。
56、2009年4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乙、何某丙、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0袋,计0.74吨,价值1456.32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放出售,获赃款1300元,秦某某获赃款350元。孔某某获赃款650元,其余人员共获赃款300元,王某甲获款30余元。
57、2009年4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乙、何某丙、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5袋,计0.93吨,价值1830.24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350元,秦某某获赃款350元,孔某某获赃款700元,其余人员共获赃款300元,王某甲获款30余元。
58、2009年4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乙、何某丙、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0袋,计0.74吨,价值1456.32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放出售,获赃款1200元,秦某某获赃款350元,孔某某获赃款550元,其余人员共获赃款300 元,王某甲获款30余元。
59、2009年4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乙、何某丙、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14袋,计0.52吨,价值1023.36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650元。秦某某获赃款150元,孔某某获赃款300元,其余人员共获赃款200元,王某甲获款20余元。
60、2009年5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甲、唐某某、范某某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18袋,计0.67吨,价值1744.01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840元,秦某某获赃款240元,孔某某获赃款400元,其余人员共获赃款200元,王某甲获款20余元。
61、2009年5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秦某某、何某乙、何某丙、唐某某、范某某、路某某、王某甲窜至庆城县桐川乡**村**自然村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作业区试采井区孔某某看护的镇**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28袋,计1.04吨,价值2707.12元。秦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所盗原油拉至代某某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300元,秦某某获赃款300元。孔某某获赃款700元,其余人员共获赃款300元,王某甲获款30余元。
以上,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涉嫌盗窃作案61起,盗窃原油共计51.12吨,价值119754.59元,获赃款共计1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摇泵一台、塑料软管一盘;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文书书、强制措施文书、合水县看守所人犯入所健康检查表、何某乙分赃记账本、长庆油田采油二厂**作业区镇**井含水证明、采油二厂计划科原油价格证明、吴起县公安局临时羁押证明、王某甲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秦某某等人刑事判决书、吴起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代某甲、刘某某、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秦某某、张某某、孔某某、唐某某、何某乙、何某甲、路某某、王某甲、范某某、何某丙、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盗窃作案现场勘查笔录、盗窃作案现场图、原油称重实验笔录、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秦某某指认销售原油现场笔录、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图、被告人指认作案工具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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