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屯**号,住该村,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系肇东市**镇居民。
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开自卸卫生箱车,在肇东市地外环四公司东侧公路边上将肇东镇东跃村的一个自卸卫生箱钩到车上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16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160元。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到肇东市公安局肇东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车辆照片;
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姜某某、王某丙等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
5.鉴定意见:肇东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晓芳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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