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4********,初中文化程度,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无业。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新城区**街**网吧上网时,发现旁边被害人乐某某的蓝色OPPO手机放在电脑桌上,趁被害人乐某某休息之际,将手机盗走后逃离。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30元。
2、2020年6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西安市未央区梨园路**小学附近之前打工的宿舍内,趁房中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柜子抽屉里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5053元)盗窃后逃离,随即将电脑以1500元贩卖给经营西安市**广场天空数码店的杨某甲,所得赃款挥霍。联想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3、2020年7月8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汉中市**医院**号楼**楼,发现被害人杨某乙手机放在枕头下,趁被害人熟睡之际,进入病房内盗走华为NOVA4(2019年7月购买价格2899元)手机一部,粉色华为OPPO(2018年7月购买价格1299元)手机一部,随即又窜至**号楼**楼**号病床盗走被害人陈某某黑色VIVOY3手机(2019年3月购买价格2500元)一部后逃离,将被盗手机变卖,所得赃款挥霍。
4、2020年7月10日16分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汉中市**医院**科办公室伺机作案,趁被害人李某甲休息之际盗走一部华为NOVA5i(2019年7月购买价格1990元)手机后逃离,将被盗手机变卖,所得赃款挥霍。
5、2020年7月12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汉中市**医院**楼趁被害人李某乙之际盗走一部苹果X(2018年4月购买价格7250元)手机后逃离,将被盗手机变卖,所得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案发现场监控录像;3.现场指认笔录、调取视频记录、观看视频记录、提取上网记录;4.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书;6.被害人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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