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兴国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岭***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搭乘被害人赵某某的电动车从赣州市章贡区**路前往**大道**大队附近公交站坐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路***路口附近时,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害人赵某某大衣口袋的一部玫瑰金色iphone 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370元)偷偷掏出放到自己大衣口袋里盗走。后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盗得的手机,先后将被害人赵某某支付宝账号内的人民币3286元余额和微信账号内的人民币122元转至其名下支付宝和微信账号中,并使用了被害人赵某某支付宝花呗额度人民币495.9元进行话费充值。
2019年12月24日8时许,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路**酒店***房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依法发还给了被害人。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4.书证等: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等;5.视听资料: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20年3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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