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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辉南县****屯。因盗窃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辉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从被害人刘某某家东侧翻越杖子进入刘某某家院内,确认无人后,破坏北侧后窗进入室内,在东侧卧室发现电机上面缠绕的电缆线,使用刘某某家室内的剪刀分割电缆线取出铜线,将一半铜线盗回家中用炉子进行烧制,一半铜线藏于刘某某家厕所。于当日10时许将铜线以187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朝阳镇天成收购组王世发,共计11斤。2019年1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再次以相同的方式潜入刘某某家,将藏匿于刘某某家厕所中的铜线盗走卖给王世发,共计11斤,187元人民币。2019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再次以相同的方式潜入刘某某家院内,被刘某某的邻居发现,随后王某甲翻越刘某某家东侧杖子逃跑。

经辉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格为1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忠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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