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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17〕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0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村**组**号,现住址:辽阳市文圣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2017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辽阳市文圣区金域明珠小区41号楼1单元1楼单元门厅内,将该单元7楼居民王某乙停放在门厅的绿色钱江牌摩托车通过摇摆车把手的方式将车把锁打开,并用自家门钥匙将摩托车启动后将该车骑走,之后将该摩托车存放在辽阳市白塔区华御世家小区内的公共存车棚。2017年9月4日,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绿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2017年9月6日6时50分,民警在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街道兴农村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指认照片、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发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

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素芬

马赢男

2017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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