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镇**村**号**幢**,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从重庆市大渡口区辗转乘车到南岸区,沿途寻找盗窃目标,在南岸区南坪西路石头老火锅旁边马路发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车牌为渝A2****的白色奔驰轿车,王某甲拉开车门,在车内搜索后盗走放在后座的黑色双肩包内的8000元现金。
2020年3月9日上午10时许,公安机关在王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床上查获被盗的8000元现金。公安机关已将8000元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币8000元的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领条》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检 察 官:马 钇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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