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在 “重庆派单群”的微信群里接受客户维修电脑的订单,上门为客户维修电脑。在修理电脑的过程中,趁客户不备,采取用事先准备的低端或者问题CPU与客户电脑中价值较高的CPU调换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09月17日,王某甲在重庆市江北区华润中央公园小区**栋**-**室,在对被害人陈某某的台式电脑进行修理过程中,将电脑中的功能完好的英特尔i7-920型CPU调换成存在质量问题的i7-930型CPU。经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调换的CPU价值人民币50元。
2.2020年09月19日,王某甲在重庆市渝中区琵琶后街消防沟**号附**号,在对被害人王某乙的台式电脑进行修理过程中,将电脑中的功能完好的英特尔i5-6500CPU调换成存在质量问题的i5-6500CPU。经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调换的CPU价值人民币530元。
3.2020年09月21日,王某甲在重庆市朝天门小商品市场**楼**店铺,在对被害人李某某的台式电脑进行修理过程中,将电脑中的功能完好的英特尔i3-4130CPU调换成性能、档次较低的英特尔奔腾G3900CPU。
4.2020年09月22日,王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号**园区集团**办公室修理,在对被害人何某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进行维修时,将电脑中功能完好的英特尔i3-4130CPU调换成调换成性能、档次较低英特尔赛扬G1820CPU。经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调换的CPU价值人民币150元。
5.2020年09月22日,王某甲在重庆市南岸区**栋**-**室,在对被害人曹某某的台式电脑进行维修时,将电脑中功能完好的英特尔i5-6500 CPU调换成存在质量问题的i5-6500 CPU。经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调换的CPU价值人民币530元。
2020年9月23日,王某甲被抓获归案。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CPU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王某乙、李某某、何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3.同案犯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晚书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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