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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786号

被告王某甲,男,198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月2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8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金悦城地铁站拾得被害人陈某某的医保卡后,先后在沙坪坝区金悦城一心堂药房、沙坪坝区欣阳广场同生药房、沙坪坝区欣阳广场鑫斛药房等药店多次盗刷陈某某的医保卡共计人民币4000.7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民警传唤到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童家桥派出所接受调查。次日,王某甲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刷卡明细、购物票据、谅解书、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江北区**门**号**幢**,联系电话:185806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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