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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1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重庆市潼南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5月,被告人王某甲两次在重庆市潼南区寿桥镇以拉车门的方式(被盗车辆未锁车门)盗窃他人财物,盗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6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重庆市潼南区寿桥镇万寿正街45号门市前发现一辆车牌为渝C2****的轿车停在该处,便将车门拉开,盗走车上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61元。该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5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重庆市潼南区寿桥镇万寿东街68号人行道上发现一辆车牌为渝DF****的轿车停在该处,便将该车车门拉开,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20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收条、情况说明,残疾证复印件、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陈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  曦

检察官助理:龚琳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1页。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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