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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期间看守所不收押,同日由长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长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至7月22日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凌晨无人之机,27次独自驾驶二轮无牌黑色摩托车(车架号:L5DPCJF31AA000107)窜到长泰县**镇**村**号王某乙经营的**石材厂和**号王某丙经营的**石业,窃走王某乙石材厂内的圆形金属板8块、实心铁块(底部圆形)1块、铁制凳椅2把、塑料椅子1把、铁棍子2根、台式铁制电风扇1台、凹槽形铁制品3块、铁制框架1块、若干废铁和塑料制品,以及王某丙厂内的大小规格不等的旧锯片25片。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2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林某某的自述材料;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6.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严辉

检察官助理:黄敏惠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在龙海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作案工具无牌二轮黑色摩托车扣押在长泰县公安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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