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一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21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2月12日,因系同一事实,本院决定将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一案并入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至7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预谋后,从河北**燃气有限公司向天津市**销售有限公司运送焦炭途中,由被告人王某乙将焦炭运至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华保煤炭经销处,通过拆掉焦炭铅封的方式,先后多次盗窃货车上焦炭,并用事先备好的煤矸石代替焦炭以掩盖盗窃事实;后由被告人王某甲将盗窃的焦炭出售,所得赃款二人俵分。其中,被告人王某乙分赃获利人民币8500元。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乙再次盗窃焦炭并至天津市**销售有限公司交货时被发现。经检验,该次盗窃焦炭约合计9.206吨,价值人民币17215.22元。
2019年7月31日、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君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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