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身份证号码3412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宿舍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乡**社区**庄**户。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当事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陈哥”(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驾驶电动三轮车抵达被害单位安徽省**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国购广场二期电缆安装工程项目工地,由王某甲望风,“陈哥”采取暴力开锁的方式打开该工地仓库。嗣后,两人将放置在仓库内的600米江南牌无卤电缆(型号:WDZ-YJY-0.6\1KV-3*10)以及安徽**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堆放在该仓库外的大量脚手架扣件搬至携带的电动三轮车上盗走。
经委托认定,上述被盗江南牌无卤电缆价值人民币1116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9月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案发现场方位图、被盗线缆价格凭证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陈某某、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指认犯罪现场照片;5.合肥市蜀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合蜀发价认(2020)1号“关于被盗窃江南牌电缆线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1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琪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宿舍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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