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5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5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暂住本市塘厦镇大坪社区**号**房(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此前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多次在本市塘厦镇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去到本市塘厦镇沙湖社区沙新路46号好运公寓448房实施盗窃,偷走被害人王某乙的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约1000元)、一部VIVO牌的手机(价值约1120元)。
2、2020年5月24日凌晨3时3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去到本市塘厦镇沙湖社区沙新路46号好运公寓711房实施盗窃,偷走被害人王某丙的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约1680元)。
3、2020年6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去到本市塘厦镇沙湖社区沙新路46号好运公寓463房内,偷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苹果牌手机(价值约4199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王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9月23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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