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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开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8251999********,汉族,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现住滨州市滨城**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盗窃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总价值人民币2504.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首**小区附近的平房院内,将胡某某放在电动三轮车上的华为畅想8手机一部偷走,后通过该手机微信支付人民币632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892.5元, 

2.2018年8月18日6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东营区**公寓**网吧二楼,将孙某甲放在电脑桌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10元偷走。 

3.2019年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咖,将吧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210元偷走。

4.2019年2月6日7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东营区**公寓西侧**网吧,将吧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230元偷走。

5.2019年8月18日4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东营区**路**网咖上网期间,将一楼吧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30元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超市录像视频截图照片、微信截图照片等书证;2.王某乙、牛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胡某某、刘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宝成

2020年4月17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散页材料三页、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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