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1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盘龙区**路一工地附近,利用拾到的钥匙盗窃被害人一辆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红色巨本牌电动自行车。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盘龙区被公安民警抓获。起获被盗现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价格认证及告知、购买发票、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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