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1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组,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盘龙区**路一工地附近,利用拾到的钥匙盗窃被害人一辆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红色巨本牌电动自行车。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盘龙区被公安民警抓获。起获被盗现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价格认证及告知、购买发票、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