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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19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至9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本市丰台区**里**号楼**号,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使用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软件共计贷款人民币5.1万元,后将钱款分批次转至王某甲的支付宝提现并挥霍。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转账截图、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5.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书  记  员 苏梦然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不在押,联系方式:1353700****

2.案卷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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