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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园**号楼**单元**号。因嫖娼,于2020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进入本市门头沟区梨园楼**排**号被害人刘某某住处,窃走电脑键盘一个。经鉴定,被盗电脑键盘作价为人民币97元。同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民警抓获,后民警从其住处起获所盗键盘,键盘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受其家属委托与被害人刘某某经协商给了刘某某共计人民币3000元,刘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截图、照片、住房租赁合同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王某乙、项某某、王某丙、李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条、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项萌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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