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镇**村**社,现无固定住所。曾因损毁他人财物,于2010年9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11年6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吉林市龙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昌邑区大润发一店开封街一垃圾站附近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该处的一铁质2轮垃圾车盗走,并将赃物隐藏在船营区北宁里收购站附近;
2020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先窜至昌邑区太原街夜市附近,将被害人付某某在该处的高压锅及煤气灶盗走,并放置船营区北宁里收购站附近其隐藏赃物地点;
当日凌晨1时30分许,在船营区北宁里寿星园养老院对面,被告人王某甲趁被害人马某某在路边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身边一部VIVOV19V1930A手机盗走;
当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又窜至昌邑区保定路附近,盗走一个不锈钢茶壶,并藏于北宁里收购站附近;
当日3时许在船营区东宁胡同12号楼4单元附近,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害人杨某某存放在该处的20根下水管及一铁质防盗窗盗走;
当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昌邑区桃北小区18号楼盗走被害人韩某某铁质凳子一个;
当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王某甲多次盗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总计13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办案说明、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海英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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