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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61********,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社(户籍地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在丰满区前二道乡**村**社大背山处,秘密窃取落叶松及柞木木材,经吉林市大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勘验鉴定:王某甲盗窃柞木坐落101林班3小班,林地和林木权属于国有;落叶松坐落101林班19小班,林地权属于国有,林木权属于个人,后经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林木价值人民币47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3.证人王某乙、宫某某、浦某某、王某丙、孙某甲、刘某丙、姚某某、刘某乙、王某丁、周某甲、张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孙某乙、马某某、周某乙;

4.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更正说明、王某甲家中涉案柞木照片四张、示意图、涉案林地林木权属说明及林木权属位置图、森林资源档案复印件、刘某甲林权证档案复印件、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无前科劣迹说明、到案说明;

5.鉴定意见:评估鉴定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崔敬

检察官助理:侯长宏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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