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8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四会市**街道**、**等地窃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日14时56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四会市**街道**号档口窃取被害人王某丙一个豆色贵妃玉器手镯。经价格鉴定,该手镯价值人民币3300元。
2、2019年1月3日14时1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四会市**街道**号档口窃取被害人区某某一枚玉器戒指。经价格鉴定,该戒指价值人民币2100元。
3、2019年1月3日14时35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四会市**街道**号档口窃取被害人方某某绿色挂件、玉器戒指各一件。经价格鉴定,上述涉案被盗玉器价值人民币17375元。
4、2019年1月3日14时55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四会市**街道**号档口窃取被害人佘某某三角形满色无式牌、玉器戒指、翡翠豆子、满色葫芦各一件。经价格鉴定,上述涉案被盗玉器价值人民币15450元。
5、2019年1月3日14时55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四会市**街道**号档口窃取被害人张某某一枚翡翠戒指。经价格鉴定,该戒指价值人民币19000元。
6、2019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四会市**街道**号档口窃取被害人梁某某一枚玉器戒指。经价格鉴定,该戒指价值人民币3800元。
7、2019年1月3日15时06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四会市**街道**号档口窃取被害人郑某某一枚翡翠戒指。经价格鉴定,该戒指价值人民币115000元。
8、2019年1月3日15时15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四会市**街道**号档口窃取被害人姬某某一枚翡翠戒指。经价格鉴定,该翡翠戒指价值人民币36000元。
9、2019年1月3日15时29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四会市**街道**镶嵌店窃取被害人喊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台粉色VIVO牌X9手机。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99元。
10、2019年1月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四会市**街道**号档口窃取被害人贺某某一件心形戒面玉器。经价格鉴定,该玉器价值人民币2700元。
11、2019年1月3日15时37分,被告人王某某欲窃取被害人贾某某位于四会市**街道**档口的一个玉器手镯时(经价格鉴定,该手镯价值人民币11700元),被被害人喊某某找到并由群众报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上搜查出全部涉案被盗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被盗玉器、被盗手机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及其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其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丙、佘某某、喊某某、贾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处于“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发病期,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被评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屏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华
2020年3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散件人口信息查询表壹份、散件证据清单壹份随案移送。
3.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