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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身份证号码34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王楼**村。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潜至肥西县上派镇尚优宾馆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电瓶车电瓶,后藏匿于方兴大道与蓬莱路交口附近草丛内。经认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690元。

2.2019年8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潜至肥西县上派镇陆丰大厦院内,分别盗走被害人程某某、孔某某、邵某某的三辆电瓶车的电瓶,后藏匿于方兴大道与蓬莱路交口附近草丛内。经认定,涉案三组电瓶价值人民币1773元。

3.2019年8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潜至肥西县上派镇肥西县乡镇企业局宿舍楼下,分别盗走被害人汪某某、万某某的两辆电瓶车的电瓶,后藏匿于方兴大道与蓬莱路交口附近草丛内。经认定,涉案两组电瓶价值人民币900元。

4.2019年8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潜至肥西县上派镇李湾小区29栋楼下,盗走被害人朱某某的电瓶车电瓶,后藏匿于方兴大道与蓬莱路交口附近草丛内。经认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

5. 2019年8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潜至肥西县上派镇南郢小区2栋楼下,盗走被害人王某乙的电瓶车电瓶,后藏匿于方兴大道与蓬莱路交口附近草丛内。经认定,涉案两组电瓶价值人民币94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电瓶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购车发票等书证;

2. 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邵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 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伟 

检察官助理  张杉杉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前科判决书一份、询问笔录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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