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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武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武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至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从居住地河北省清河县多次骑摩托车窜至我县部分乡村,先以收古董、旧钱的名义进入老年村民家中,然后以旧钱增值换新钱的手段诱使被害人拿出钱财。在假装检验旧钱时,被告人王某甲趁被害人不注意,用自己持有的假币置换被害人的真钱,将假币留给被害人后快速逃离现场或者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直接盗窃财物。

1、2019年9月8日下午,在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董前坡村,被告人王某甲以收古董、旧钱的名义进入被害人占某某、李某甲家中,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假币将被害人1200元真钱换走,留下12张100元面额的假币,盗窃得款1200元。

2、2019年9月8日下午,在武城县鲁权屯镇林庄村,被告人王某甲以收古董、旧钱的名义进入被害人鞠某某、崔某某家中,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假币将被害人的1100元真钱换走,留下11张100元面额的假币,盗窃得款1100元。

3、2019年9月20日左右,在武城县甲马营镇西魏村,被告人王某甲以收古董、旧钱的名义进入被害人张某某、董某某家中,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假币将被害人的4000元真钱换走,留下40张100元面额的假币,盗窃得款4000元。

4、2019年10月7日左右,在武城县李家户镇东店村,被告人王某甲以收古董、旧钱的名义进入被害人赵某某家中,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假币将被害人的11000元真钱换走,留下107张100元面额的假币,盗窃得款11000元。

5、2019年10月11日上午,在武城县老城镇后王庄村,被告人王某甲以收古董、旧钱的名义进入被害人王某乙家中,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假币将被害人的2900元真钱换走,留下29张100元面额的假币,盗窃得款2900元。

6、2019年10月11日上午,在武城县李家户镇位庄村,被告人王某甲以收古董、旧钱的名义进入被害人王某丙家中,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假币将被害人的300元真钱换走,留下3张100元面额的假币,盗窃得款300元。

7、2019年10月11日上午,在武城县李家户镇位庄村,被告人王某甲以收古董、旧钱的名义进入被害人李某乙家中,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假币将被害人的300元真钱换走,留下3张100元面额的假币,盗窃得款300元。

8、2019年10月3日上午,在武城县老城镇后王庄村,被告人王某甲以收古董、旧钱的名义进入被害人王某丁、王某戊家中,趁被害人不注意时,将被害人挂在屋内的两个布袋子拿走,袋子内有1000元现金左右、身份证等物品。

综上所述,2019年9至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武城县境内共盗窃作案8次,盗窃现金共计2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币及作案工具摩托车照片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祝某某证人证言;4.被害人占某某、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中国人民银行武城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对盗窃现场的勘验笔录等笔录;8.被告人王某甲的活动路线轨迹、指认现场及假币清点、搜查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流窜作案,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情节较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友忠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被告人王某甲的活动路线轨迹、指认现场及假币清点、搜查录像光盘4张。

4、涉案款物全部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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