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02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镇**路**号,住山东省泰安市**区**路**商场家属院**号楼**楼东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4时32分,被告人王某甲翻窗进入济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内,盗窃被害人于某某王某甲为手机充电器一个、被害人王某乙女士内裤一条。
2019年12月18日或1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翻窗进入**小区**号楼**室内,盗窃被害人葛某某的现金3000元。
2020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翻窗进入**小区**号楼**室内欲实施盗窃,因被室内人员发现控制而未得逞。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 辨认、勘验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因王某甲具有如实供述、退赔被害人损失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英琦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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