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楼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5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0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采用爬墙入户等手段进入诸城市**镇**村王某乙家,盗窃王某乙家卧室电视柜抽屉内现金人民币2120元。

2、2020年9月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采用爬墙入户等手段进入诸城市**镇**村张某某家,盗窃张某某家卧室电视柜抽屉内现金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