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村。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和其朋友李某某(网名“勇者**”),计划给网名叫“不忘**”的网友拉玉米,因联系不到“不忘**”,于是半路转道到祁县**镇**村找网名叫“云中*”的被害人王某乙,希望能联系到网友“不忘**”。到达**村后,被告人王某甲独自一人去到王某乙家中,见家中无人人,便将王某乙放在正房内扣箱上的一部三星手机盗走。后被告人王某甲得知王某乙发现手机被盗,害怕王某乙报案,便将手机交给王某乙女儿的老师芦某某退还给王某乙。经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能主动退还被害人手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青
检察官助理:赵晓晶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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