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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9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本市**镇**村**市场**服务部门口路段伺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后王某甲发现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鄂A6****的白色本田小车未上锁,便进入车内将彭放在副驾驶储物箱内的现金400元盗走。得手后,王某甲逃离现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当日22时许在**网吧将王某甲抓获。破案后,未能起回涉案现金。

2、2019年10月20日1时,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本市**镇**公园**路**号门口路段伺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后王某甲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号牌为粤RL****的白色丰田小车未上锁,便进入车内盗走现金约200元。得手后,王某甲逃离现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当日9时许在**社区**网吧上网将王某甲抓获。破案后,未能起回涉案现金。

3、2020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本市**镇**路**号门口路段伺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后王某甲发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号牌为粤SB****的白色本田牌小车未上锁,便进入车内盗走现金3200元。得手后,王某甲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起回涉案现金。

4、2020年4月30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本市**镇**村**路**号路边伺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后王某甲发现被害人颜某某停放在此的号牌为的桂P****黑色帝豪小车未上锁,便进入车内欲盗窃,当场被在后排睡觉的颜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稳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颜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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