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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巷**号。2013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途径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巷**号农村自建房时,进入该楼房的一楼大厅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台蓝色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盗走。同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盗得的电动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园路158号阳光车行,将该车以人民币200元销赃。同日15时许,民警接到被害人报警后根据车辆的GPS定位在阳光车行缴回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汇港豪庭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电动车等物证;

2.​ 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判决、释放证、发还清单、销售发票等书证

3.​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材料;

8.​ 沿途监控视频、抓捕视频、审讯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惠萍  

2020年3月25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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