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5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3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五华区**小区**栋**单元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戴某某的内衣、内裤,后携赃逃离。
2、2020年9月30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五华区**小区**栋**单元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内衣、内裤,后携赃逃离。
3、2020年10月10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五华区**小区**栋**单元门口**准备盗窃内衣、内裤时,被宿舍管理人员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时所穿衣物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实施第三次盗窃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平
检察官助理:张玥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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