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附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6月3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2012年12月12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201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因吸毒无经济来源,采取盗窃他人财物换购毒品。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天鸿医院旁的“印象70”酒店旁边,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本菱牌南海轻骑48CC助力车盗走。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鉴定:该本菱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中央新城旁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雅迪电动车(白色)盗走,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鉴定:该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之后王某甲将盗窃来的两台助力车与一名外号叫“东东”的男子换购毒品海洛因进行吸食。

2019年7月19日,王某甲因吸毒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抓获,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11月19日,王某甲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关于对南海轻骑助力车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吸毒,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湘明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