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镇**楼**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5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二百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丰县**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时,在往建筑工地运输混凝土时采取“多报数、少卸料”的方式盗窃罐车内混凝土,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高某某等人。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盗窃混凝土总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具体案情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从滨河蓝庭工地盗窃3.5方C30型号混凝土,后通过尹某某(另案处理)低价卖给高某某,经鉴定,涉案混凝土价值1767.5元;
2、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从锦绣东城工地盗窃10方C30型号混凝土,后低价出售给穆某某。经鉴定,涉案混凝土价值5050元;
3、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从十七冶丰县经济开发区工地盗窃2方C35型号混凝土,后低价出售给穆某某。经鉴定,涉案混凝土价值1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价格认定和检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祥伟
检察官助理:张静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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