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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组。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8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分别在江苏省丰县**小区、**小区等地,盗窃被害人涂某某、陈某某等人两轮电动车1辆、电瓶4块。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86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江苏省丰县**小区,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涂某某停放在该小区楼道内的红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67元。

2.2020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江苏省丰县**小区,采取使用螺丝刀撬别的手段,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天能牌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74元。

3.2020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江苏省丰县沿河小区,采取使用螺丝刀撬别的手段,盗窃被害人马某某超威牌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程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涂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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