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无锡市**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队**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句容市**镇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人民币864元、电动车3辆、香烟3包、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7356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句容市**镇**自然村一蔬菜大棚旁的土路边,窃得被害人王某乙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812元,车内有现金人民币144元。共计价值人民币956元。
2.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句容市**镇**自然村的水泥路边,窃得被害人戴某某的五羊牌两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75元,车内有玉溪牌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22元)、硬中华牌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43元)、软中华牌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63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303元。
3.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前面的水泥路边,窃得被害人方某某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3833元,车内有现金人民币720元、VIV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44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097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三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元,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施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戴某某、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美菊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02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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