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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28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5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木工,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1979年8月29日因犯强奸罪被原沙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1年5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单元**室,从阳台上窃得老板牌油烟机一台。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499元。

案发后,赃物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的照片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报案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研判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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