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沛县王某乙的电动车维修铺内,趁人不备,将王某乙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18000元钱转走供其购买彩票,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实际损失人民币18018元。
2、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沛县自家中,秘密登录王某乙支付宝账户,将该账户内1185元钱转走供其购买彩票。
3、2020年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沛县苏果超市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甄某某VIV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00元。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该手机卡扣下后将手机丢弃。
4、2020年1月19日16时53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使用被害人甄某某手机卡,登录甄某某支付宝账户套现花呗10200元,用于购买彩票。
5、2020年1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家中登录甄某某支付宝,将甄某某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的7791.86元钱转入甄某某余额宝账户暂存,准备供其再次购买彩票,后因案发,该笔款项未使用。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共计实施盗窃5次,其中1次未遂,盗窃既遂数额合计人民币30803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提取笔录;
7.视频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德芹
检察官助理:吴冬梅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