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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7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所**号,捕前住唐山市高新区**庭**楼**门**室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1日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车来到唐山市路北区裕丰楼104楼附近,用改锥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于此的白色斯巴鲁傲虎轿车(冀BM****)右后玻璃撬坏后进入车内,盗走被害人王某丙放置车内的人民币8000元。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改锥;

2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强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单行材料一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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