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胡同**号,现住正定县**家属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正定县**街**号被害人韦某某租住处,窃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1月8日王某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正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手印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暄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某甲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