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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乡**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花园**路**道,使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先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于此的冀A*****号牌黑色VV6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窃取茅台醇白酒一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0元)。

后王某甲又使用锤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冀A*****的黑色宝沃BX7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窃取人民币13400元、十八酒坊白酒一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6.68元)、两个苹果iPad平板电脑(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897.34元)、CETC牌卫星电话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90元)、三星牌移动硬盘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元)、东芝牌移动硬盘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8.2元)、装有茶叶的纸袋一个。酒、茶叶被王某甲抛于环城水系内,其余被盗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甲家属王某乙已赔偿两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谭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截图,照片,银行转款凭证,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晓丽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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