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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河北省故城县****村人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原系衡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机,无前科。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本院批准,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衡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职司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条件非法取得存放在总经理办公室茶几抽屉内的该公司库房钥匙,趁无人之际,先后分六次将公司库房内的25箱衡水老白干牌1915型67°白酒盗走。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司库房内盗走衡水老白干牌1915型67°白酒2箱;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司库房内盗走同类型白酒3箱;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司库房内盗走同类型白酒5箱;

4.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司库房内盗走同类型白酒5箱;

5.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司库房内盗走同类型白酒5箱;

6.202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司库房内盗走同类型白酒5箱。

被告人王某甲将盗窃得来的白酒分均卖与衡水市**街李某某经营的**烟酒店,共得赃款约16.35万元,现赃款已被王某甲全部挥霍。经衡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5箱衡水老白干牌1915型67°白酒总价值人民币20.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王某甲书写的案情经过、情况说明、丢失酒类明细、谅解书、转账凭证、户籍证明信、党员证明等;

2.证人位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随案移送的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可星

检察官助理:万晓东

2020年12月2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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