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发现迁西县**矿业公司搁置在迁西县***镇***村东山上铁皮房内的一台报废发电机,遂产生了盗窃之念。同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发电机为自己所有,将其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乙,并与王某乙一起将发电机转运至王某乙在***镇的发电机专卖店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3证人王某乙、贾某某等出具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景峥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1册;王某甲讯问笔录1份,王某乙询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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