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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3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四次在本区慈城镇,趁无人注意,盗窃他人电线、网线等物品,总计价值908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慈城镇南门村夏老庄老三板桥旁的平屋仓库内,窃得被害人刁某某的球冠牌BVVB 2x1.5mm2型电线至少10米,球冠牌BVVB 2x2.5mm2型电线至少30米,美的1.5P空调通用铜管2套,格力3P空调通用铜管1套(共计价值627元)。上述物品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且发还给被害人刁荣斌。(已被行政处罚)

2.2019年5月2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至慈城镇东镇桥街碧水云天浴室内,窃得闭路电视线至少250米、网线至少10米(共计价值117元),销赃得款40元。

3.2019年5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至慈城镇碧水云天浴室内,窃得闭路电视线至少200米的(价值94元),销赃得款30元。

4.2019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慈城镇碧水云天浴室内,窃得闭路电视线至少150米(价值70元),销赃得款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2.证人戴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俞  林

2020年810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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