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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6〕3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3********,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万宁市****村委会**村人,农民,捕前居住万宁市******公司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5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潜入********店里盗窃吴某甲一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为455元。

2016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潜入******网吧的一楼大厅处盗窃林某甲一辆**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4876元。

2016年3月某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潜入****小学旁边的一间铝合金铺面内盗窃吴某乙一台电焊机,经鉴定,该电焊机价值为390元。

2016年3月某日,被告人王某甲潜入****大道南侧**号一间三轮载货车专卖店里盗窃曲某某一台电动风机,经鉴定,该电动风机价值为434元。

2016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国道**路段**物流公司前一空地处盗窃尹某某一辆电动摩托车,经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为1069元。

2016年4月6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从**镇坐公交车到******公路旁边下车,发现公路旁边的一间房屋大厅里有一辆**牌125摩托车未上大锁,便潜入屋里将该摩托车推出大厅门口处时被王某乙等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盗窃未遂的**牌125摩托车价值为307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丙、王某乙、欧某某、林某乙、温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叶某某、吴某乙、尹某某、林某甲、吴某甲、曲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穆敏

                                2016年7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玖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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