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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8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三亚市**手工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县,现住海南省三亚市**路**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电动车来到三亚市榆亚路锦轩江南小区门口的电动车停车位时,看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神鹰牌电动车,且该电动车上插着钥匙,于是王某甲将该辆电动车盗窃。当天22时许,王某甲回到锦轩江南小区取自己电动车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34元。该辆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0月30日,被害人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扣押笔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王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锦轩江南小区门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蒋海涛

检察官助理:王声月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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